共赴一个没有塑料污染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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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 | 摆脱塑缚李茜:将重复使用定义、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制定重复使用名录和管理办法
2025-06-21


近日,由天津市西青区零萌公益发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广州摆脱塑缚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涉及生活垃圾管理条文的研讨会于北京举行。会议针对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进行研讨。


摆脱塑缚项目经理李茜受邀分享,本文将从重复使用的法律定义、摆脱塑缚对法典草案提出的重复使用相关建议、以及摆脱塑缚对法典草案提出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建议等方面进行整理和总结。


重复使用(Reuse)是废弃物优先管理次序(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回收利用)中的第二位,是废弃物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报告《Turning off the Tap: How the world can end plastic pollution and create a circular economy》中指出,根据模型测算,采用重复使用方案在2040年前能够减少约30%的一次性塑料产生。


重复使用的法律定义


“重复使用”在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均有定义。在《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中,重复使用指以制品最初的形式多次使用。在《包装与环境 重复使用》中,重复使用被定义为,同目的包装预期在生命周期内被重复灌装或使用,必要时可使用市场上获取的补助物实现。


在国际上,欧盟在2025年修订的《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中将“重复使用”定义为按照预期目的和功能被再次使用,与一次性的涵义相对立


在关于重复使用的相关研究报告中,下列要素被多次提及,可以构成重复使用定义:


按照同种目的被多次使用;

实际上被重复使用;

没有经过回收或者重大改造;

有最低的重复使用次数标准。



重复使用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建议


基于重复使用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摆脱塑缚项目经理李茜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建议。


第一,向国际先进经验看齐,吸收欧盟《包装废弃物法规》的相关规定,在462条增加重复使用的定义:与一次性使用相对,是指物品在不改变原有性能、状态的情况下,以同种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达到一定次数。经过回收再生和重大维修的物品不是重复使用。


在970条、971条,产品包装物设计和标准制定上,增加优先选择易于重复使用的设计方案,并组织制定耐用性与可维修性标准、重复使用标准。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制定重复使用目标。


第二,吸收国内已有法律规定,增加机关、企业优先使用可重用产品的环保义务,将可重复使用产品纳入绿色采购范围。



第三,借鉴环保领域名录和管理办法的做法,制定重复使用名录和管理办法,推动采用重复使用名录中的产品或包装替代一次性用品或包装,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可重复使用产品或包装,将绿色消费权还给消费者。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建议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简称EPR)框架是推动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重要工具。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现在都有一个有效的EPR框架,目前发布的草案中,该条目直接照搬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将国务院后续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等规定包含进去,存在规定不完整、约束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摆脱塑缚项目经理李茜建议,第一,扩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范围,将包装物纳入EPR制度。包装废弃物在生活垃圾的占比非常巨大,国际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在实施包装物EPR政策,我国在2020年出台了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EPR实施方案,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以将纸基复合包装的试点经验推广到其他包装领域。


第二,制定相关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实施办法应当设定重复使用替代率、循环再生率、再生资源使用率目标,更加量化,具备可执行性。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规定,要求生产者定期公开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End-


编辑:摆脱塑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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