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实施海南省禁塑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塑”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6月10日前反馈意见,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作为向来关注塑料污染问题的“摆脱塑缚”,我们对这份“禁塑”条例征求意见稿怎么看?邀你一起来探讨。
我们认为:
条例中应充分体现废弃物管理的优先级别——“重复使用”优先于“可降解”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替代品应符合可降解、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等要求。
第八条 [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与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
“禁塑”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总则提到,鼓励以“可降解”“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等来替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在下文中也多次提出以“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作为替代品。我们认为,在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出解决替代方案时,应遵循废弃物管理优先原则,即常说的3R(reduce, reuse, recycle)。该条例“总则”在提出替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解决思路中,应充分体现 “重复利用”优先于“可降解材料”。所以,在条例的文字表述上,也应该优先提出“重复利用”“循环利用”等字眼。
因此我们建议“总则”的第四、八条中的一些措词顺序做调整,可改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替代品应符合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和处置、可降解、节约资源等要求。
第八条 [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环保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与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
以上修改建议,是基于我们认为全生物降解塑料属于堆肥处置产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T 16716.7-2012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第7部分: 生物降解和堆肥,以及GB/T 35795-2017 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可知,检验包装物以及全生物降解农膜的生物降解性的方法为堆肥方法或实验室的水溶性培养液。由此可见,堆肥方式是处理生物降解塑料的主要方式,这在行业和国际上也得到普遍共识。
在国际上,如果某种产品以可生物降解标识的方式销售,则应符合公认的可堆肥性标准,例如ASTM 6400(美国),EN 13432(欧洲)或ISO 17088(国际)¹。
而处理全生物降解塑料的堆肥方式,根据目前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的国家标准【20160932-T-469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及交换利用方式】显示,堆肥处理属于能源化利用,即固废利用(recycling)的其中一种方式,因此,我们认为在给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提出解决方案时,也应该优先鼓励循环或重复使用(reuse),其次才提出属于固废利用(recycling)的全生物降解塑料的使用。
欧盟2008年“固体废弃物框架指令”Directive2008/96EC
另外,这样才能避免使公众养成过度依赖一次性用品的生活、消费习惯。无论一次性用品是否可降解,其背后都有着快速消耗资源的环境问题,以及潜在的健康问题。
同理,我们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的以下两条中,需要增加“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制品”来替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提示义务]商场、超市、宾馆、零售商店、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服务单位、快递物流企业、娱乐场所、运输车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科研院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商品零售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在醒目地方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公众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
第十七条 [政府引导]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布制以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建议可改为: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提示义务]商场、超市、宾馆、零售商店、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服务单位、快递物流企业、娱乐场所、运输车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科研院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商品零售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在醒目地方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公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
第十七条 [政府引导]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布制以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我们认为:
应明确分类收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后,该如何分类处理
第四章 资源化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分类收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对生活垃圾中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第三十条 [分类收集和处理]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设置回收可降解塑料制品与其他塑料制品的分类固定收集容器,定期进行回收。
在征集意见稿原文,提到关于对全生物降解塑料的分类收集、处理,我们建议应明确说明对全生物降解塑料分类收集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是什么,如堆肥或厌氧发酵等,原因如下:
1. 让社会各界,尤其公众认识到为什么要正确分类投放全生物降解塑料,避免公众误认为随意将生物降解塑料扔到一般环境中,也可以让这类塑料在自然中完全降解;然而,已有许多研究表明,将生物降解塑料放置于外部条件不可控的非堆肥环境,如海水、土壤和空气中,都无法保证这类材料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完全降解²。
2. 明确全生物降解的处置方式,有利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这类材料的在使用后是否得到合理的分类处置,避免产生新的污染问题。
以上是我们对海南省“禁塑”征求意见稿的提议
你有什么其他建议或想法吗?
也鼓励你将你的建议提交给海南生态环保厅
共同推动解决塑料污染
一点点补充
关于废弃物的管理优先等级,不同国家所有的描述可能略有不同,但整体上大致相似,下图为2011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的报告《迈向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途径》中提到的废弃物管理等级图:
为减少垃圾产生的管理方式,废弃物管理原则应最优先考虑源头避免(prevention),即能不用就不用;其次为源头减量(reduction),即能少用就少用,UNEP的报告在这解释到,通过重复使用(reuse)可以达到源头减量的效果,所以此处的reduction包括reuse;接下来是鼓励回收(recycle),这里有解释到堆肥或厌氧发酵在这里也属于回收,让有机质和养分重新回归自然;而则是再生(recovery),主要指焚烧垃圾或从垃圾填埋转化成其他能量,如电和热。最后,也就是最差的垃圾处理方式是处置(disposal),是指同样是焚烧或填埋垃圾,然而并没有产生其他能量的生成和利用³。
文献参考:
1.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7468/-Biodegradable_Plastics_and_Marine_Litter_Misconceptions,_concerns_and_impacts_on_marine_environments-2015BiodegradablePlasticsAndMarineLitter.pdf.pdf?sequence=3
2.https://pubs.acs.org/doi/10.1021/acs.est.8b06984
3.http://cwm.unitar.org/national-profiles/publications/cw/wm/UNEP_UNITAR_NWMS_English.pdf